Article 18

In force

逐步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和维护专业化。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建立合理分担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逐步交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自行决定将设施委托给城市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