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8, 2019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9
- Articles
- 36 articles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总 则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当保障文明单位建设所需必要条件。
条 件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通过改革发展的伟大成就展示、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活动、中华民族传统节庆等形式增强职工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三)开展道德建设,对职工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激发职工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和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单位风气端正良好,人际关系健康。
(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继承革命精神,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职工文化素养和健康素质较高。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职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六)开展诚信建设,进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教育,普及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单位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氛围。
(七)弘扬时代新风,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单位;普及文明礼仪,职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八)履行社会责任,参加公益活动,支持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参加所在城市的文明城市建设活动,参与敬老助残、扶贫解困,助力乡村振兴。
(九)环境干净整洁,各类设施完好、功能齐全。
(十)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有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职工积极参与建设活动,主题建设活动行业特色突出、氛围浓厚、成效明显。
评选程序
测评后符合标准的,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政法综治、法院、信访、应急管理、营商环境监督、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查询该单位是否具有不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情形。
初步确定候选名单后,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征求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下级或者下属单位、单位职工和与其经常发生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征集意见结束后,由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提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文明单位标兵在建设工作中满三年,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市、县级文明单位标兵在建设工作中满三年,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标兵。
晋档升级未成功的,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确认,保留原文明单位称号。
管 理
奖 励
省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市、县级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奖励资金应当由命名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中直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奖励资金可以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各类自收自支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奖励资金可以由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企业获评文明单位情况依法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提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其作为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全国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可以适当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标准发放。
法律责任
(一)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责任的,或者职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量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名录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毒赌"治安案件或者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邪教活动的。
(六)发生严重道德失范、严重破坏营商环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恶性事件和案件的。
(七)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
(八)发生形式主义、扰民行为等问题或者建设工作质量下降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的。
(九)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发生其他损害本单位文明形象,严重影响建设文明单位行为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的,追究该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的责任。
附 则
本省行政区域的国民教育序列内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的各级各类大学、中学、小学不再纳入文明单位评选范围。已经评选为文明单位的学校,应当按程序认定为文明校园。
文明校园参照同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评选工作,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