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三)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安排患有相关疾病或者病原携带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
(四)安排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卫生安全自查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