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保持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的;
(二)净化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
(三)未配备消毒设施或者水质检验室,或者配备但未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或者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未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擅自供水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涉水产品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