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并承担卫生安全责任。二次供水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尚未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由建设单位管理;
(二)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已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尚未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由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
2.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属于两个以上产权所有者的,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或者有关单位管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
3.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整体用于出租的,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管理责任方;未约定的,由建筑物产权所有者管理。
(三)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四)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所属产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暂时不能指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
鼓励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