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检;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应当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一次,并保存和公示检测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供水的日常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的技术指导,制定年度水质监测计划,每五年全省监测一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