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二次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十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周围两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需要连通的,应当设置不承压水箱;所用材料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三)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离屋顶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离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四)水箱不得渗漏,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管直接相连接;

(五)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四十八小时的用水量;

(六)使用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七)储水设施内壁应当坚固、光洁、不渗漏,应当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当通畅;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