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管理者承担生产供应活动卫生安全责任。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

(三)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末梢水水质进行自检;

(四)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五)建立污染应急报告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六)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等,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农村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