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本单位和周围环境清洁;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三十米范围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不得铺设污水渠道;
(二)供水设施应当安全密闭,便于清洗、消毒,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禁止与非生活饮用水设备、设施相连接;
(三)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当满足工艺要求,应当有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严格清洗、消毒;贮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五)使用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产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农村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