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可采区以外或者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

(二)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废弃物或者筑堤拦河蓄砂等影响行洪、航运、河道安全;

(三)危害堤防、桥梁、道路、航道、港口、码头、水工建筑物、输变电线路安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