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