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行驶或者停放车辆、露营、踩踏、采摘花果枝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商业经营服务摊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