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下列情况,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的,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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