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2 环境监督管理Article 21Repealed因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