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新建住宅、乡镇企业、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庄、集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