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产品、服务;

(三)拒绝强制交易;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人身、财产安全遭遇危险时,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和保护;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