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产品、服务;
(三)拒绝强制交易;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人身、财产安全遭遇危险时,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和保护;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