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经营者和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宅基地和承包、流转的土地、山林、水面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和旅游休闲等旅游经营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资源利用和保护、产品开发、服务经营给予指导、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服务经营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给予指导、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