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