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二)委托、担保、赠与及遗嘱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财产的清点、分割、转让、继承和放弃财产权、继承权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六)评奖、考试、竞赛、拍卖等行为;

(七)债权的追索或者债务人的承认;

(八)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