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商标权、专利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
(二)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三)出生、生存、居住、死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四)身份、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国籍;
(五)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债权债务情况和财产的清点、评估、清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六)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七)文书、证件的作成日期以及签名印鉴属实;
(八)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