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事项和建设项目;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六)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七)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方案,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