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同级党委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需要人大常委会授权依法开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上一年度决算;
(七)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