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档案中介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伪造、篡改档案、文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