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于军事用地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

(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但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