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

(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

(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

(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1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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