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