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因故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三)因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按计划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停电、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停电、限电序位应当事先向用户公告。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