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日常治安防范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掌握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社情动态,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