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Chapter 2综治组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社会治安隐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和措施。
(一)宣传、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研究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建议;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评估辖区内社会治安风险,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
(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八)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网格管理人员协助做好网格管理区域内的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Chapter 3体制机制与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相应规划,并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业务信息采集、交换、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并及时向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料。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智能化水平。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与规范,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舆论环境。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实行房屋租赁实名登记,公安、旅游等部门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实行入住实名登记制度。
邮政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寄递企业实施实名登记、收寄验视和其他安全检查制度。
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成品油、燃气销售者实施散装汽油、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事、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民航、公路、水路安全监管,督促实行公路长途客运、水上长途客运实名购票制度和机动车实名租赁制度。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督促实行电话和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卫生计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的社会心理预警、疏导机制,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跟踪帮扶,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经司法鉴定确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救治救助。
Chapter 4社会参与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日常治安防范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掌握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社情动态,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其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通过接受教育、培训等方式,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Chapter 5责任追究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落实,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的;
(四)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追究的其他事项。
(一)受到挂牌督办的,自挂牌督办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受到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目标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行业,是指危险化学品、旅馆、食品药品、机动车改装、机动车租赁、娱乐服务等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人员,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戒毒人员、涉邪教人员、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公共设施,是指铁路、公路、油气管道、轨道交通、水库、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