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产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