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四)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