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非法占地处理,由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第一项和第二项,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用地界线占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