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依法收回土地,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收、转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土地的;

(二)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租赁、转让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土地登记的;

(四)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的;

(五)擅自超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批准农地转用、征收、出让、划拨土地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