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的;

(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