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3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