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