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必须按下列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一倍。

(二)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二倍。

(三)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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