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和各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定期公布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负责水污染防治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开展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负责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

(五)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布;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