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运输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载客或者违反规定载货;

(五)不得强迫旅客乘车、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以及甩客、敲诈旅客;

(六)运输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不得加收费用;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