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禁止下列损害桥涵设施或者影响桥涵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占用桥涵设施;

(二)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砂、取土;

(三)修建影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桥涵上摆设摊亭、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六)在桥涵上试刹车、停放车;

(七)其他损害桥涵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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