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开通、变更通信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核实机主信息并保留相关确认资料。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擅自开通、变更服务项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已经收取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

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通信服务经营者发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电信网络传输有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经营活动嫌疑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保存相关记录和证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