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二)消费者因记名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三)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