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根据文物发掘需要,调整工程部署或者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如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原地保护的,由市规划部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商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

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