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地下文物丰富区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土地供应前,市国土资源、土地储备部门或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的,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手续。

其他区域的总用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将该项目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资料、周边文物勘探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如果认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依法启动考古调查、勘探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