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定、决议:

(一)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等体制性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二)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涉农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市属各类园区的建设、运行情况;

(四)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及其执行情况;

(五)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治安、交通等民生保障情况;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同国内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八)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九)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的征收、拆除、改建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的工作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出台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需要提请同级或者上一级领导机关审定后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在提请审定前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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