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视其情节,减少其专营年限或者收回其专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