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