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制作、出租、出借、转让著名商标证书。

被撤销著名商标认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