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著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或者企业名称被他人混淆,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其商标或者变更他人企业名称,但他人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但该名称除地名外另有含义的除外;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国家或者省、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风景名胜等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