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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